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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杭州和睦储运有限公司实行扶持政策的批复

2010-5-15来源:杭州和睦储运有限公司

关于对杭州和睦储运有限公司实行扶持政策的批复

    根据区政府631号公文转办通知单要求,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,并获区政府同意(区政府[2009]第394号抄告单),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:

    一、对于杭州和睦储运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

    1、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。依据“2005年4月23日”浙地税发[2005]46号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第二条“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,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,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,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。”

    2、按规定程序报批免征水利建设基金。

    3、对企业为以商引商,建设仁和港散杂件物流交易配送中心涉及的行政审批提供支持。

    二、对于入驻作业区的经营商户享受的优惠政策

    1、件杂区注册资金在200万元(含)-2000万元(不含)之间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(含)以上,散杂区注册资金在100万(含)-300万元(不含)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(含)以上的商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80%。

    2、件杂区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(含)-3000万元(不含)之间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(含)以上的商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80%,第二年奖励40%。

    3、件杂区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(含)以上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(含)以上,散杂区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、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(含)以上的商户,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奖励80%,第二年、第三年奖励40%。

    以上三类公司,同时给予营业税方面的优惠,即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给予50%的奖励,一定三年不变。

    4、对件杂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亿元以上、散杂区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特大客户,给予“一企一策”的特殊优惠政策。

    5、对于新进港区的所有客户,符合其他税费减免条件的,给予减免支持;另如户籍迁入,子女入学等方面,按余政发[2007]76号文件执行。

   三、附则

   以上享受我区企业所得税财政奖励期限的概念确定:如可享受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,则在享受国家政策期满后的第一年为起始年度;如不能享受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,则以企业所得税实际纳税年度为政策享受起始年度。本政策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。